调剂公告(学术型?全公费)
湖北师范学院2012年研究生调剂公告
各位考生:
2012年我校招生的六个一级学科中国语言文学、数学、化学、教育学、统计学、光学工程(具体招生学科研究方向请见我校网站《湖北师范学院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均接收一定数量的调剂考生,六个一级学科招收的均为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我们将按“先填报,先复试,先录取”的原则进行招录,热忱欢迎符合条件的考生速与我们联系。
一、调剂要求:
1、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2、初试成绩须达到国家2012年复试最低控制线(一区)要求;
3、符合教育部有关调剂要求的其它规定。
二、调剂程序:
1、国家分数线公布(调剂系统开通)前,有调剂意愿的考生可进行预登记,并填写《2012年湖北师范学院调剂申请表(见我校研究生处网站)》,考生可亲自或通过电子邮件将调剂申请表送(发)至相关院系(邮箱地址请见我校研究生处网站《湖北师范学院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的院(系)联系方式),国家分数线公布(调剂系统开通)后,考生须及时凭网上报名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yz.chsi.com.cn)的调剂服务系统,选择我校为调剂志愿单位并确认;(特别提醒:只在我校进行预约登记而没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调剂系统进行调剂的考生,调剂无效。)
2、我校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yz.chsi.com.cn)给符合要求的申请调剂考生发复试通知,请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确认,否则视为放弃;
3、考生复试报到——参加复试——确认复试通过后——等待接受学校待录取通知;
4、考生收到我校待录取通知后,须敦促原报考学校(即第一志愿单位)将调档材料(含考研初试试卷)速寄到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5、我校在收到完整的调剂材料后,确定拟录取名单。
6、有关复试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请及时关注我校研究生网站(网址:http://www.grad.hbnu.edu.cn/)公告。
三、调剂政策:
1、调剂并被录取的考生免收学费。
2、凡毕业于211工程或985工程重点高校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调剂到我校优先录取。
3、所有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委托培养协议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提供每人每月200-300元的普通奖学金。入学后,还可凭课程成绩、平时综合表现、科研工作等情况申报多种研究生奖项。
4、我校设有大量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以提高研究生的实际工作能力,改善学习生活条件。
四、研究生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14-6570761 6571836 0714-6574229(传真)
网址:http://www.grad.hbnu.edu.cn/
邮寄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11号湖北师范学院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435002
湖北师范学院研究生处
2012年3月2日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录取首批教育硕士生优惠政策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录取首批教育硕士生优惠政策
1、免收学费。首批所有调剂到我校并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均免收学费。
2、免收复试费。调剂到我校参加复试的考生均免收复试费。
3、享受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助学金。
4、享受学校提供的“三助”岗位待遇。学校每年设立“助研、助教、助管”岗位,获得“三助”岗并履行相应义务的研究生获得工作津贴。
5、我校对在校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和从事科研创新活动予以奖励。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适时组织研究生参加与专业学习相关的学术交流等活动。
6、推荐工作。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成绩合格,本校根据学生自愿原则和学生自身条件,负责对学生安置实习单位,推荐工作单位。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2012年招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调剂公告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2012年招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调剂公告
我校作为国家首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于2012年开始招收首批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根据教育部精神,我校2012年首批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全部实行调剂方式录取。
一、调剂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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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名称 及招生代码 |
专业学位名称及代码 |
专业领域 代码 |
专业领域名称 |
拟调剂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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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10670) |
教育硕士 (0451) |
045118 |
学前教育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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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103 |
学科教学(语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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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112 |
学科教学(体育) |
二、调剂要求
报考学术型或专业学位研究生均可申请调剂到我校相关专业教育硕士,须满足以下条件:
1、初试成绩总分和单科均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二区最低分数线;
2、报考专业与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招收领域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考生(含学术型考生);
3、满足教育部有关规定的调剂及录取条件。
三、优惠政策
1、免收学费。首批所有调剂到我校并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均免收学费。
2、免收复试费。调剂到我校参加复试的考生均免收复试费。
3、享受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助学金。
4、享受学校提供的“三助”岗位待遇。学校每年设立“助研、助教、助管”岗位,获得“三助”岗并履行相应义务的研究生获得工作津贴。
5、我校对在校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和从事科研创新活动予以奖励。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适时组织研究生参加与专业学习相关的学术交流等活动。
6、推荐工作。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成绩合格,本校根据学生自愿原则和学生自身条件,负责对学生安置实习单位,推荐工作单位。
四、调剂程序
1、调剂考生通过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网页“下载中心”栏(网址:http://ygb.sgmtu.edu.cn/)下载《黔南民族师范学院2012年招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调剂申请表》,填写后送交或传真到研究生办,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我处邮箱(qnsyyzb@163.com)。对于提前填报我校调剂表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发放复试通知。
2、教育部复试分数线公布后,考生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网上调剂”系统填报调剂到我校的志愿,办理调剂手续。
3、我校对申请调剂考生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考生初试成绩和在网上申请的先后顺序,遴选并通知符合调剂条件的考生参加复试,详情请关注我校研究生教育网页通知。
五、联系方式
单位代码:10670
通讯地址:贵州省都匀市龙山大道
联系部门: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办
电 话:0854—8737536 8737535
传 真:0854—8737536
联 系 人:
QQ号码:70486175
E - mail:qnsyyzb@163.com
网 址:http://ygb.sgmtu.edu.cn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提高我院研究生初试、复试和录取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我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司[200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复 试
一、总体要求
为保证招生质量,我院将对拟录取的研究生进行复试。复试要根据培养目标和学科特色,结合我院实际及办学特点,除了基础知识、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等方面的考察外,我院尤其注重基础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的测试,同时还会考察考生兴趣、爱好、特长等。
我院复试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二)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四)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五)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六)落实我院办学特色定位。
二、组织管理
(一)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和相关系(部)在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下负责复试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各系(部)应针对各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和复试小组。
工作小组的职责:
1、负责制订复试工作的实施方案,包括确定复试考生名单,制定考生复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程序和评分标准等,组织但不得干涉复试小组的考核工作。
2、以学科或专业为单位选拔3—5名相关专家组成复试小组,复试小组成员原则上应是硕士研究生导师。
复试小组的职责:实施复试方案。
(三)对于采用面试方式进行外语听说能力测试的,研究生办应会同外语系,成立专门的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小组,配合各系(部)做好外语听说能力测试。
(四)复试小组须指定一名专家任组长,复试小组长原则上由教授担任,对复试工作负责;另设秘书一名,负责复试场地的布置、复试记录、复试结果的登记、复试记录表的回收、上交等工作。
(五)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
(六)为保证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研究生办组成复试工作检查小组,负责全院各系(部)复试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七)有直、旁系亲属报考或有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的相关人员必须回避包括复试及录取工作在内的研究生招生各个环节的相关工作。
三、资格审查
(一)我院招收研究生必须进行严格的复试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各系(部)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由专人负责。
(二)资格审查工作人员职责:根据考生的报考登记表,认真审查考生的身份和资格。
(三)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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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类别 |
资格审查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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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本科毕业生 |
复试通知书、初试准考证、初试成绩单、有效身份证 |
学生证或本科就读院校出具的应届生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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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应届本科毕业生 |
本科毕业证、学士学位证书原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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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考生 |
学历证书原件,报考条件涉及工作年限的还须提交工作年限证明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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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照顾上线的应届生 |
少数民族户籍证明(原件)、毕业后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合同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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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照顾上线的非应届生 |
少数民族户籍证明(原件)、与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单位签定的委托或定向培养协议 | |
各系(部)资格审查结束后需向研究生办提交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的《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复试资格审查登记表》。
(四)在审查考生资格时,如发现可疑学历证书,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指定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学院将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复试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四、复试办法
(一)差额复试
各系(部)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最低复试控制线和学院下达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原则上不低于招生计划120%的比例,确定各专业复试名单并组织复试。
(二)复试内容
复试主要考核专业基础知识、综合素质、基础教育教学能力,以及考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专业素质和能力
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本学科相关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以及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等。
2、基础教育教学能力
考察考生对当今基础教育现状和前景的理解,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等内容;如有必要,可以设置说课或试教环节。
3、体检
体检、录取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
研招办统一安排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期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各系(部)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认真审查考生提交的体检报告,确定录取人选。
(三)复试形式
复试以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
1、笔试主要考察考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时间2个小时。
2、同等学力考生还必须加试两门报考专业的主干课程笔试。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加试科目每门课满分均为100分,考试时间为3小时;同等学力考生的笔试由各个系(部)自行安排。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
3、除笔试外,每名考生安排20分钟以上的面试时间,考察专业素质、基础教育教学能力,和不少于5分钟的外语口语水平和听力水平测试。
4、复试小组成员在每个考生的面试成绩单上无记名打分,最终以平均分给出面试成绩。
(四)复试总成绩的计算
笔试、专业素质、教学能力、外语水平权重分别为:30%、30%、30%、10%,复试总成绩=笔试成绩+专业素质成绩+教学能力成绩+外语成绩。
(五)思想品质、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的考核
1、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环节,各系(部)在对考生进行复试时须考察其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情况。
2、综合素质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六)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复试工作实行有效的问责制度。领导小组有权依据各级规章制度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2、复试工作实行现场监督制度。为保证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院纪检、监察部门要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进行监督,并在《复试情况表》中明确说明监督检查情况。
3、复试工作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由研究生办及时对考生公布。
4、复试工作实行复议制度。要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工作小组会同复试小组进行复议。
第二章 录 取
各系(部)在对考生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水平、专业思想、身体健康状况和外语听说能力等方面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根据“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认真做好录取工作。
五、各专业按照考生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总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一)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及划分录取类别的依据。
(二)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6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40%。
(三)最终成绩计算公式为:初试成绩×60% +复试成绩×40%×5
(四)复试成绩和复试各环节成绩可以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总成绩按四舍五入取整。
六、以下情形的考生不参与排名,不予录取
(一)复试总成绩不合格(60分以下)者。
(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有一门或一门以上不合格者(60分以下)。
(三)思想品质、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
(四)资格审查不合格者。
(五)体检不合格者。
七、录取的同时须确定录取类别,录取类别以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非全日制;按考生来源分为:非定向、定向(委托培养)。
八、考生档案调取、接收,定向(委培)协议的签署。
(一)考生各类档案的接收和审核工作由研究生办负责。
(二)复试结束后,研究生办将打印好的《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入学政审表》,以及打印好并加盖公章的《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协议书》、《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调档函》、《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关于调取研究生初试试卷的函》和《调取调剂录取考生初试档案申请书》转交各招生系(部),由系(部)将材料发放给复试合格且拟录取的考生。
考生应尽快完成政审、定向(委培)协议的签署、人事档案、学籍档案、初试档案的调取和党团关系、户籍迁移等手续,并于复试结束之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寄达我院研究生办。
(三)所有拟录取考生都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领取相应表格,办理相应事项,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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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类别、来源 |
需领取的表格或办理的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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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 |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入学政审表》(政审部门为考生所在单位或本科就读院校党委或党支部) |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调档函》(在原工作单位或本科就读院校调取人事档案、学籍档案、党团关系、户口迁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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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 |
对照其他各项明确须办理的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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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剂考生 |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关于调取研究生初试试卷的函》、《调取调剂录取考生初试档案申请书》(向一志愿院校申请调取初试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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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委培 |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我院、考生和定向或委培单位三方签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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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生 |
申明档案不能及时调取的原因及拟寄出时间,并对照其他各项明确须办理的事项。 | |
(四)因考生个人原因导致无法调取档案和签订协议等造成不能录取的,由考生自负其责。
九、录取审核程序
(一)各招生系(部)应于复试结束之后立即将以下材料送交研招办审核:考生报考材料、《复试资格审查登记表》、《复试教师组成情况统计表》、《面试成绩单》、《复试情况表》。
(二)研招办将拟录取名单及《硕士研究生录取审批表》上报领导小组审核。
(三)学院将拟录取名单、定向或委托培养协议书等有关材料上报上级教育、招生部门。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学院招收攻读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自命题(以下简称“自命题”)工作管理,提高命题质量,保障招生考试的安全性和公平性,依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印发《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教学司〔2007〕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一、组织工作
(一)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自命题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制订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保密责任,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人员业务和纪律培训,协调解决自命题工作所需人员、保密室、设备和经费保障等。
(二)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根据研究生办提供的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试时间等信息,负责组织各系(部)展开自命题专家遴选工作,随后展开命题、制卷、评卷、成绩上报等工作。
(三)各招生单位成立命题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命题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各科目命题小组。各科目命题小组至少应由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三位专家组成,其中两位应是我院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正式在编且近期承担教学科研工作,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已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其中一位被指定担任命题小组长;另有一位院外具备丰富基础教育经验的高级职称专家。
(四)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研究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
(五)每位命题教师每年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命题,每位命题教师同一科目一般连续命题不超过3年。
二、命题原则
(一)初试中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科目和十月联考的考试要求及范围,由教育部或教育部委托的有关机构制定并公布考试大纲。其他考试科目一般应按本院自定的本科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
(二)研究生自命题试题应依据教育部或我院制定的教学大纲命题,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入学的基本条件。试题要均匀分布在基础理论、实际知识、综合分析和论证等几个方面。除了要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运用所学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之外,还应测验考生掌握该课程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这类题目所占比重不应超过总分数的20%。
(三)自命题各考试科目应涵盖3门以上本科阶段主干专业基础课程,且每一科目命题应尽可能使试题全面、客观地考察考生对本专业理论知识、技能等的掌握情况。
(四)我院自命题科目要特别注意对考生基础教育相关能力及观念的考察,要突出师范性,彰显民族性,注重实践性。
(五)试题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避免考生误解。试题应写明答题要求,按流水号顺序编排,每道题都应该注明分值。命题中应注意考务规则中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在试题中提供。3年内同一科目不得出现完全相同题目。
(六)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
三、命题科目
(一)统考科目中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命题。
(二)非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科目,由我院自行命题。
(三)外国语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
四、命题要求
(一)关于试题要求
1.初试每科应以150分为满分,90分为及格标准。
2.初试考试科目均采用笔试形式。
3.每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4.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本科毕业的优秀考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题量以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检查时间为宜。
5.试题格式与字体要求:所有试题原件必须按照统一的格式,使用60克或60克以上白色16开的书写纸(18.4×26)或B5纸打印,英文使用Times New Roman,汉字使用宋体,字号均为小四,试题指令性文字采用加粗宋体(试题册封面见附件1),以便统一制版印刷及装订存档。
5.命题时应同时提供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每道题的分数须在试卷的每道题后括号注明。
6.统考及联考试题印制要求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规定。本校自命题科目只印刷试题(答题纸由报考点提供)。图表、公式等书写要规范、工整、清楚,试卷应当铅印、打印或胶印。
(二)关于命题人员要求
1.所有参与命题的教师,在命题前必须签订命题教师保密责任协议书。
2.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各试题之间不能留有答卷的间隔,所有答案一律写在答题纸上。
试题的内容、文字必须经命题组长亲自校对、审定并密封,交试题专管人员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试题和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应分别封装。
3.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并清空回收站),以防止泄题。
4.命题人员的姓名对外保密。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不得接受有关考试内容方面的咨询。
5.一旦发生泄密事件,应立即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试卷完成时间
初试试卷由命题小组组长校对审题无误后,亲自密封(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分别装入信封,加贴封条并在接缝处盖章),务必于当年《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流程》(附件2)规定的时间内交给研招办试题专管人员。
五、评卷
(一)评卷人员要执行细则,认真贯彻公正、准确的原则,并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二)研招办负责评卷组织工作,要安排专人领送答卷,领送答卷时,要严格检查答卷封面及密号等,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送答卷保管组处理。答卷评阅后当天收回,集中保管。
(三)评卷人员名单、评卷时间、地点、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生成绩(学校统一公布前)对外保密。各科目评卷工作原则上由命题教师完成。
(四)评卷采取集中、封闭方式管理。评卷教师在研招办统一安排的场所,在规定时间内集中评卷,按时完成评卷工作。评卷时要爱护答卷及各种资料,做到完好无损。若非出于工作需要,非评卷人员绝对禁止进入评卷室;评卷人员评卷时须上交手机,由研招办人员临时代为保管。
(五)评卷小组应先组织试评,掌握尺度以后,再分题到人流水作业,评完一题,在题号前及试卷封面登分位置记载该题分数,并签上评卷人姓名。遇有疑难问题,可由评卷小组集体讨论,然后定分。
(六)所有答卷均应密封评卷;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记分数字的书写要准确、清晰、工整,如有更改,应有更改人签字。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
(七)评卷人员发现试题本身有误,应及时报告评卷点负责人。由评卷点负责人和评卷组长共同研究、妥善处理,同时做好记录,报省级招办处理。省级招办应将重大情况及时上报教育部。
(八)违纪考生答卷(包括不按规定答卷,笔迹不统一,试卷雷同,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特殊标记等情况)可正常给分,并对这些答卷详细记录,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成绩是否有效。重大情况由研招办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上报省考试中心和教育部有关部门处理。
(九)在评卷过程中,应组织专人做好复查工作,确保评卷工作质量。对个别答卷评阅的错漏现象,以及登分、记分错误,复查后需要更改的,必须由评卷点负责人、评卷组组长和原评卷人联合签名,说明缘由上报省级招办审核。
(十)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必须在规定地点集中评卷,并按时完成。答卷不准带出评卷场所,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复查的答卷。
(十一)评卷过程中如发现评卷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按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办《关于下达“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名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及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为适应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对高素质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需求而设置的,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全面考核,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统一考试和联合考试取得入学资格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来院报到、注册、学习,修满教育硕士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积极开展教育教学实践改革研究,完成学位论文,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指导教师同意推荐,方可提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申请。
第四条 课程学习与考试要求
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最多不超过4年。
全日制学习方式:前两个学期主要在院内进行课程学习,并进行适当的院内外实践教学;第三学期到实习基地“顶岗实习”进行实践专题调查,开展论文选题及开题报告;第四学期继续在实践过程中撰写学位论文。
非全日制学习方式:主要利用寒暑假进行授课和指导论文,每个假期集中面授时间4~6周。前两个学期以课程学习为主,适当开展院内外实践教学;第三学期进行实践专题调查及开题报告;第四学期继续进行教学实践和学位论文的撰写。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分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教学四个模块。课程以60分(百分制)为合格。每门课程只能补考1次,每名研究生在学期间最多只能申请3门课程的补考,如出现第4门课程补考的,则终止其学习。
第五条 中期考核的基本要求
中期考核分为两个环节。第一环节应对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和实践能力进行全面考察。对学习期间不能按要求进行正常学业的研究生,不能进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开题,所在学位点及导师应对其采取针对性的帮助和指导措施。
第二环节应对开题报告及论文准备情况进行考查。开题报告应就选题的意义和价值、研究现状和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法和研究进度及主要参考文献等做出充分说明,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开题报告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撰写阶段。中期考核的时间一般安排在入学后的第二学期末或者第三学期初。
第六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教育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教育硕士学位论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学位论文选题应紧密结合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实践中的实际问题,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2、学位论文要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对基础教育改革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的策略或方法;
3、学位论文撰写必须在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之上进行,应广泛吸收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
4、学位论文应做到体例结构规范,方法科学、合理,观点明确,阐述准确、清晰,并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实验报告、或教育教学管理案例分析报告等。论文须符合学术规范,论文字数不少于15000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申请。
1、未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课程学分;
2、学位论文有严重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
3、学位论文未经导师评阅并推荐答辩者;
4、学位论文送审或答辩未通过者;
5、其它方面不符合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条件者。
第三章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申请与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及学位论文答辩由研究生办组织,相关系(部)具体实施。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至少完成1篇达到发表水平的教育教学实践研究论文后才能参加学位论文评审、答辩。
第九条 教育硕士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系(部)提交授予学位的申请书及学位论文、教育实践考核表等相关资料,所在系(部)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培养方案对学位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教育实践、思想政治表现、学位论文完成情况等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情况及学位论文等材料送交研究生办审核。
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实行严格的评审制度,按不低于当年申请论文答辩研究生总数的20%进行院外双盲评审。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办组织送往院内外2位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其中一位论文评阅专家应是中小学幼儿园高级职称教师或教学研究人员。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阅结论分为“同意参加答辩”、“修改后参加答辩”、“修改后重新送审”和“重新撰写、不能答辩”等四种,后两种评阅结论均为否定意见。论文评阅中结果处理要求如下:若2位评阅人都对论文持否定意见,则该论文视为评阅不合格,不能参加答辩。若2位评阅人中有1位的评阅结论为“修改后重新送审”,则要求论文作者根据评阅意见修改后,再新增聘1名评阅人评阅,若3审中有2审的意见是否定的,则该论文视为评阅不合格,不能参加答辩。若2位评阅人中有1位的评阅结论为“重新撰写、不能答辩”,则该论文视为评阅不合格,要求研究生重新撰写,不能参加答辩。其它评阅结果均为合格。
评阅结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须按评阅人意见进行修改或重新撰写,修改或重新撰写后的论文经导师同意后方可另行送审,另行送审时间至少推迟半年。评阅结论为“修改后参加答辩”的论文,须根据评阅意见进行修改并经导师同意方可参加答辩。
第十二条 研究生办根据培养方案和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决定是否同意受理学位申请,并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应组成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以教育硕士导师为主),其中至少有1位答辩委员是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委员中的外校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应列席答辩会,但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可聘请1名秘书,负责对答辩程序、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的评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
答辩委员会名单可由各专业方向教育硕士导师组提出,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答辩委员组成人员名单及答辩安排应于答辩前2周报研究生办核准,并报学院审批。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宣布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秘书名单,并请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2、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并介绍答辩程序和要求;
3、教育硕士生向论文答辩委员会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问题,答辩人回答问题;
5、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其他人回避)。会议内容如下:
(1)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学位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
(2)答辩委员会评议论文是否达到学位实施细则规定的学术水平,形成对论文的评议意见;
(3)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并通过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答辩委员会决议必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才有效;
6、复会,主席向申请人及与会人员宣布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及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宣布答辩委员会会议结束;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至1年内修改论文,再申请答辩1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六条 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经答辩委员会审议,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后,报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院审批后,合格者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报上级学位委员会备案。
评阅、答辩及审阅材料由研究生办和所在学位点分别整理存档。
第四章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审定与授予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及学位申请人课程学习成绩、政治思想表现等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经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申请人的其它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办。
第十八条 研究生办汇总并复核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报送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作出授予学位申请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
第十九条 经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院审批后,即可颁发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为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日期。学位证书电子注册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遗失不补,只发给学位证书遗失证明。
第二十条 学院对已授予学位人员,如发现有错授或学术不端等严重违反细则规定者,经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并报上级学位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院成立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办公室主任1人,办公室副主任1人。
各系(部)成立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或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必须由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系(部)推荐,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任免。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能:
1、负责学院各类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的初审与推荐;
2、根据学院学科发展需要,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专业学位学科调整的建议;
3、负责学院新增硕士生导师的资格评审和硕士生导师的上岗选聘工作;
4、负责学院各授权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审定;
5、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作出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
6、作出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
7、决议处理硕士专业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
8、作出撤销已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
9、负责专业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
10、负责专业学位相关学科建设的检查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办负责解释。
关于制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意见(试行)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关于制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意见(试行)
为了切实做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保证教育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关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指委发[2001]04号)、《关于公布〈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教育发[2011]05)和《关于下达“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名单的通知》(学位[2011]69号)等文件精神,适应民族地区社会进步和教育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培养方案的制订原则
(一)遵循国家有关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各项规定与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充分发挥学科专业优势。
(二)适应民族地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把工作的中心放在保证和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上来,稳步扩大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规模,为民族地区培养高素质的基础教育人才。
(三)把培养工作的重心放在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与实践研究上,帮助教育硕士生学好学位课程,扩大知识面,了解学科前沿,同时重视科研训练,引导学生开展理论联系实际的学科研究工作,提高分析和解决民族地区基础教育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整个方案应体现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特色,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考核、核查。
二、培养方案的内容构成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既是做好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又是对培养工作进行质量管理与评估的重要手段。每个方案都由以下部分组成,即培养目标、基本要求、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培养方式与方法、考核方式、学位论文工作及教育实践、科研实践和学术活动要求等内容。
(一)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
培养扎根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事业急需的教育硕士,突出师范性,彰显民族性,注重实践性,促进学院和联合培养基地共同快速良性发展,为促进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作出积极贡献。具体要求详见《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试行)》。
(二)学科专业研究方向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科、专业设置以国家最新颁布的目录为依据,其专业属于一级学科,研究方向属于二级学科。研究方向应在总体上对本二级学科的主要领域有一定的覆盖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研究方向的设置应注重前沿性、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方向应相对稳定。我院一般按二级学科制订培养方案。
(三)学习方式及年限
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最多不超过4年。
(四)培养方式
1.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双导师负责制和集体培养相结合制。
2.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在校期间应至少修满36个学分。修满课程学分后才能开始学位论文工作。
为有利于在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博采众长,提倡对同一学科方向的教育硕士生成立培养指导小组,对培养中的重要环节和学位论文中的重要学术问题进行集体讨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小组名单报学院研究生办备案。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后1个月内,导师应依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教育硕士生的个人特点拟定出教育硕士生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要对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学术活动、科学研究等的要求和进度作出计划与时间安排。个人培养计划可在执行过程中逐步完善。
(五)课程设置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包括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教学四个模块。选修课程的设置可以根据条件调整,调整的报院研究生办备案。
学分的计算一般等于每学期的周学时(每学期按18周计)。
同等学力考生和非师范类和师范跨专业毕业生入学后,应补修一定数量专业本科生课程,如教育学,心理学、学前教育学等。补修课程须随相应师范专业本科生参加考试,取得合格成绩,不计学分。
各学科方向每学期应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设学术讲座3-5次,由各系(部)组织安排。
(六)学分分配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期间应至少修满36个学分,其中学位基础课程6门,共12学分;专业必修课程4-5门,共10学分;专业选修课程至少10门(选3门),共6学分;实践教学8学分。具体如下:
1.学位基础课6门(12学分)
(1)第一外国语(英、俄、日、德、法):36学时2学分
(2)政治理论课(含教师职业道德教育):36学时2学分
(3)课程名称:XX学时X学分
(4)课程名称:XX学时X学分
(5)课程名称:XX学时X学分
(6)课程名称:XX学时X学分
2.专业必修课程4-5门(10学分)
(1)课程名称:XX学时X学分
(2)课程名称:XX学时X学分
(3)课程名称:XX学时X学分
……
3.专业选修课程x门(选修6学分)
(1)课程名称:XX学时X学分
(2)课程名称:XX学时X学分
(3)课程名称:XX学时X学分
……
5.实践教学(8学分)
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实践教学包括教育实习、教育见习、微格教学、教育调查、课例分析、班级与课堂管理实务等实践形式,其中到中小学或幼儿园进行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半年(创造条件,尽可能采取顶岗实习的方式)。
6.有关说明
(1)专业必修课:专业必修课程设置强调实践性,兼顾学科专业课程与教育专业课程。旨在拓宽和加深学科专业基础,使学生了解学科发展前沿,注重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教育理论和科学方法研究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2)专业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程设置注重选择性,旨在满足学生个性化专业发展的需求,提高学生的语文教育教学管理能力和实践反思能力。由导师根据教育硕士生知识结构及其学位论文工作的需要,在学院开设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基础课程和所属学科门类当年教育硕士生学位课中选择确定。
(3)学位基础课为考试课程,选修课为考查课程。教育硕士生课程学习一般应在入学后1学年内完成。
(4)在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制定具体培养计划时,导师还应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和教育硕士生的学科基础指定自选课程和补修课程。自选课程和补修课程计成绩,不计学分。
(七)中期考核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后,要参加中期考核,没有通过考核者,不能进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开题。
中期考核分为两个环节。第一环节应对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和实践能力进行全面考察。对学习期间不能按要求进行正常学业的研究生,应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环节应对开题报告及论文准备情况进行考查。开题报告应就选题的意义和价值、研究现状和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法和研究进度及主要参考文献等做出充分说明,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开题报告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撰写阶段。
中期考核的时间一般安排在入学后的第二学期末或者第三学期初。
(八)学位论文
1、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是教育硕士生学习研究工作的全面总结,是描述其学习研究成果、反映其研究水平的重要学术文献资料,是申请和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基本依据。学位论文通过评审,方可进行答辩。教育硕士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
2、论文形式可以是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校本课程开发、教材分析、教学案例设计等。论文须符合学术规范,论文字数不少于15000字。
3、论文选题应紧密结合民族地区基础教育教学实际,注重灵活、辩证地综合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和科学方法分析、解决基础教育实践中的实际问题,注重通过实践探索促进专业发展。
4、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该至少有一名具有高级教师职称的中小学教师或教学研究人员。
三、制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有关要求
(一)课程设置
学位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按国务院学位办和教育部相关规定设置,各学科方向专业选修课、实践教学由学位点组织学科方向高级职称教师集体讨论决定设置,一并报院研究生办备案。
(二)课程教学大纲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教学应有完整的教学大纲,内容包括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安排、教学方式、考核方式和参考文献等,具体由学科方向高级职称教师集体讨论,经所在系(部)主管教学领导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确定,报研究生办备案。
课程教学大纲由正文及说明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包括课程章节分布及各章节的主要内容。说明部分应包括:①课程目的和基本要求;②学时分配、学分、开课时间、开课形式;③先修课、主要教材及参考资料。课程教学大纲应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1500字。
(三)课程简介
课程内容简介应包括总学时、学分、开课学期、教学要求、教学内容等。
(四)专题讲座
专业学科方向开设的专题讲座应体现本学科方向上的前沿性研究内容和成果,一般由院内外本学科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声誉的教师主讲。各系(部)应在每学期初将本学期专题讲座计划报送研究生办备案,由学位点自行实施。
(五)任课教师
每门教育硕士生课程应有专门的任课教师。教育硕士生课程任课教师一般应从教学、科研经验较丰富的高级职称教师中聘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的教师。在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时,需同时确定任课教师人选。
(六)开课学期
各学科方向应根据教育硕士生选课情况,合理安排开课时间。公共学位课(外语、政治)一般第一学期开设。各系(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开设时间,所有开设课程均应注明开课学期。
(七)教材
专业课应尽量选用正式出版的教材(包括中外文教材);教师可以根据学科发展趋势,结合自己的教学科研经验自编教材,或将详细授课提纲印发给研究生。
四、其他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意见由研究生办负责解释。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试行)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保证并不断提高教育硕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教育硕士生培养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质量第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走“更新教育理念,探索培养模式,创新管理体制,保证培养质量”的工作道路,培养掌握教育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教育职业素养的高层次、高素质的教育教学创新人才。
(二)教育硕士生的培养主要通过课程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实践进行,重在建构完善的知识结构体系,培养教育硕士生的教学、科研、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三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
(一)培养目标
培养扎根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事业急需的教育硕士,突出师范性,彰显民族性,注重实践性,促进学院和联合培养基地共同快速良性发展,为促进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要求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品质良好,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掌握本专业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了解学科前沿和发展趋势,具有对本专业实践进行科学研究的学术能力,能借助工具书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某种外文资料。
3.掌握教育的基本理论和基础教育实践方法,具有较强的基础教育实践创新能力,熟悉基础教育改革的新理念、新内容和新方法并有深入理解,能结合实际熟练运用所学现代教育理论和方法、现代教育技术解决基础教育实践的实际问题。
4.了解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现状,扎根民族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挥自身优势创造性地开展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工作。
5.身心健康。
第四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式
积极探索和创新培养模式。通过与民族地区中小学、幼儿园和各教育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模式,吸引中小学、幼儿园和教育机构组织参与培养方案制订(修订)、专业课和实践课程教学、实习(或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学位论文(或设计)指导等,提高专业实践训练的现实针对性,强化教育硕士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采取院内外双导师负责制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二)采取以课程学习为主,辅以教育科研强化实践能力培养的方式。教育硕士生培养应强调在实践中学习研究,在学习研究中实践,培养其职业实践的研究和创新意识,提高其发现问题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将教育硕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风教育贯穿到培养的全过程,注意培养教育硕士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谦虚诚恳的合作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方式和年限
(一)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最多不超过4年。
(二)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一、二学期主要在院内进行课程学习,并进行适当的院内外实践教学;第三学期到实习基地“顶岗实习”并进行实践专题调查,完成学位论文选题并作开题报告;第四学期继续在实践过程中撰写学位论文。实践教学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生源为应届本科毕业生者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三)非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主要利用寒暑假授课、指导,每个假期集中面授时间4-6周。前两个假期以课程学习为主,适当开展院内外实践教学;第三学期进行实践专题调查,完成学位论文选题并作开题报告;第四学期继续进行教学实践和学位论文的撰写。
第六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核与评价
在课程学习、实习实践和学位论文等环节建立以学院为主体,教育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实习(实践)基地共同参与的考核评价系统,研制一套突出实践性、应用性,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考核体系和评价标准,提升教育硕士的教育实践素质,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第二章 导师队伍建设
第七条 努力建设一支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适应的、专兼职相结合的高水平指导教师队伍,努力探索团队培养、集体会诊、个别指导、师生讨论等多种“双向互动”指导形式,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师资考核评价机制。具有教育学科背景的教师占全部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比例不低于30%。兼职指导教师占全部指导教师的比例应不低于10%。
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高级职称教师,经资格审查通过后可以选聘为导师培养硕士生。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学评价良好以上,治学严谨,年度考核均称职。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在本学科方向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具备指导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能力,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三)熟悉基础教育现状及其发展实际及其趋势,积极参加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承担与基础教育相关的课题研究,发表相应成果。
(四)熟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且科研经费充足。
(五)省内中小学、幼儿园具有高级职称相应级别的骨干教师、校(园)行政领导,或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教学研究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干部。
第九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参与学院、系(部)的安排参与教育硕士招生命题、阅卷、复试等有关工作,选拔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关心教育硕士生的成长,引导硕士生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崇高的敬业精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管理工作。
(二)参与制定本学科(方向)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教育硕士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严格把关各环节,督促其实施。
(三)组织、开设或指导教育硕士生学习有关课程,全过程跟踪具体指导其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及正式撰写等环节,适时检查科学研究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其科研困难,认真审阅学位论文,切实把好教育硕士生的培养质量关。
(四)组织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基础教育专题调研,参与该学科(方向)及相关领域的学术研讨活动,关注该学科(方向)发展的前沿动态,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与基础教育实践相结合。
(五)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申报教育教学科研项目,以教育科研促进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
(六)促进科学精神教育与人文精神教育相融合,教书育人;积极开展教育硕士毕业生跟踪调研,总结、探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规律,完善培养措施,推进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质量。
(七)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其它职责。
导师因不愿或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实行导师与教育硕士生定期见面制度,把研究生学术研讨活动制度化,加强指导力度。导师要对教育硕士生参加学术活动提出要求,把学术活动和定期见面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系(部)每学期要检查一次定期见面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其结果报送研究生办。
第十一条 在培养期间,教育硕士生导师连续出差或出外讲学、进修,所在系(部)应在导师外出前督促其落实外出期间的指导安排。
凡离校时间达六个月以上者,均应由所在系(部)督促其办好交接手续,并报研究生办备案。
第三章 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的主要依据,是各专业学科培养硕士生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培养方案要实时跟踪民族地区教育发展需求及学科专业领域发展前沿,强化课程设计和教学要求,夯实教育硕士生应具备的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能力;加强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提高教育硕士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
第十三条 各专业学科培养方案应规定本学科研究的培养目标、基本要求、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培养方式与方法、考核方式、学位论文工作及教育实践、科研实践和学术活动要求等内容。培养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考核、核查。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既要体现国家对教育硕士生的基本要求,又要发挥专业学科的优势和特长,并注意结合社会、经济、科技及基础教育的发展,探索新的研究方法和思路。培养方案由各系(部)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培养方案的修订必须经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研究生办,由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和因材施教原则,从每个教育硕士生的具体情况出发,指导教育硕士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及综述报告、科学研究、选题报告、阶段报告、学位论文、学术活动、专业实践等环节项的要求和进度做出计划安排。允许个人培养计划在实践中修改完善,修改后的个人培养计划应及时报系(部)备案。
第四章 课程教学
第十六条 教育硕士生培养实行学分制,必须达到规定学分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培养内容包括课程学习与实践教学等环节,具体学分要求按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教育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课程的授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部分课程及专题讲座应有实践领域的专家参与讲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教学应有完整的教学大纲,内容包括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安排、教学方式、考核方式和参考文献等。
第十八条 教育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课程学习的基本要求:
(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包括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实践教学四个模块。学位基础课程要求全体教育硕士生必修“第一外国语”和“政治理论”(含教师职业道德教育)。
(二)补修课程:对于录取自非师范专业、同等学力和师范类跨专业的教育硕士生,要求补修本科主干课程2-3门。
第十九条 教育硕士生课程学习与专业实践要紧密衔接,课程学习主要在院内完成,实习、实践可以在教育实习基地完成。
(一)课程教学安排上既有培养规格的统一要求,又应针对不同学科方向人员的特点,加强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自觉性,课内学时采取课堂讲授、课堂讨论等形式,多用启发式、研讨式教学方式,重点加强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其发现问题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学位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考核一般采用考试方式。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办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 教育硕士生第一学年必须在院内进行课程学习和实践,确有特殊情况需长期外出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章 学位论文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是综合反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科研水平、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方面,是教育硕士生综合素质和水平的衡量标志,是衡量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二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由教育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要科学、规范,有学术价值或对国民教育建设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有一定创新性更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研究成果。论文选题应紧密结合民族地区基础教育教学实际,注重灵活、辩证地综合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和科学方法分析、解决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实践中的实际问题,注重研究成果的实践意义,注重通过实践探索促进专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用于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并按《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工作规定》的规范撰写。
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专题研究、调研报告、实验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字数不少于1.5万字。
第二十四条 教育硕士生在修完规定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期间,至少撰写1篇达到公开发表水平的教育教学实践研究论文,才可按《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申请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并经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办负责解释。
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招生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为做好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使招生录取工作做到科学、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名单的通知》(学位[2011]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考生的报考条件应达到国务院学位办的规定要求,报名方法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
报名时间参见我院招生简章。
(二)资格审查
1、现场报名时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一般应有的学位证书原件,进行验证审查,同时提交考生资格审查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科毕业证复印件、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否则不予报名。
2、考生应仔细核对现场确认时打印的“资格审查表”和“报名登记表”,确认信息无误后,在“诚信承诺书”栏签名确认。
3、“报名登记表”由报名点收存备查,“资格审查表”由考生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核准表中内容、填写推荐意见,并须在电子照片上加盖考生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格审查表交寄到我院研招办。若考生不提交经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的资格审查表,不得领取准考证。
4、发放准考证前,由研究生办组织招生系(部)审查考生是否具备报考学位类别的条件。资格审查必须按照有关学位类别的条件要求,查验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工作年限及资格审查表,严格做好每一位进入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未进行资格审查的考生,不能进入复试,学院各招生单位要协助做好此项工作。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不得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二、考试
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实行全国联考。
(一)考试科目共三门:
1、政治理论;
2、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Graduate Candidate Test,简称“GCT”);
3、专业知识与技能。
注:(1)政治理论考试由我院命题,满分100分,考试时间2小时,参考教材使用《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版。
(2)GCT考试为全国统一命题,试卷由四部分构成:
语言表达能力测试:旨在以语文为工具,测试考生的知识积累与语言表达能力。通过考生对字、词、句、篇的阅读与理解,考察其掌握自然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知识的程度,以及运用语言工具表达知识的能力。
数学基础能力测试:旨在考察考生所具有的数学方面的基础知识、基本思想方法,考察考生逻辑思维能力、数学运算能力、空间想象能力以及运用所掌握的数学知识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逻辑推理能力测试:旨在考察考生掌握和运用逻辑分析方法的能力。运用给出的信息和已掌握的综合知识,通过理解、分析、综合、判断、归纳等过程,引出概念、寻求规律,对事物间关系或事件的走向趋势作出合理判断与分析,确定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外语运用能力测试:旨在考察考生所具备的实际外语水平、外语阅读能力和运用外语的能力。通过外语词汇量、语法、阅读、理解、日常口语等内容的测试,了解考生使用外语的综合能力。
“GCT”考试中四部分各为45分钟,总计3个小时连续答题,中间不收卷。总分400分,每部分100分。
(3)专业知识与技能考试由我院命题,时间为2小时,满分为100分。
(4)初试成绩占60%,复试成绩占40%。复试内容为专业知识及英语听力、口语测试。
(二)研究生办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办的有关精神布置自命题考试的相关工作。各招生系(部)要合理设置自命题考试的内容,考试内容应覆盖考生所报考专业的专业基础和专业综合知识。
各相关部门和系(部)要保证考试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保密性。要认真组织好考务工作,加强管理,切实做好试卷的保密,确保各项考试的安全、公平、公正。
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之前属于机密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
三、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一)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实行主管领导总负责制和分管招生工作人员专项负责制,具体工作由研究生办组织实施。
(二)招生系(部)成立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系(部)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工作小组必须认真组织专业考试的各项考务工作和复试工作(包括确定各专业点复试小组的成员名单、复试小组组长)。复试小组原则上由3—5名本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担任,并邀请校外有着丰富基础教育经验的高级职称专家参加。
四、录取控制线和复试名单的确定
(一)研究生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录取要求,初步拟定我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各招生类别复试录取分数线,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二)研究生办根据复试录取分数线,确定各专业复试考生名单。
(三)招生系(部)按照研究生办确定的复试名单通知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参加复试。
五、复试及复试内容与方式
(一)在复试工作中应注意考察考生的职业背景、成长过程、研究能力、工作状况、专业基本知识和基本专业技能等。有关系(部)必须根据本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出本系(部)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复试方案,在复试前(即向考生发复试通知的同时)向考生公布,并报研究生办备案。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在复试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成绩单到招生系(部)办公室报到,招生系(部)应指定专人核实考生的身份,防止冒名顶替(报考时尚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还需按资格审查的规定要求到研究生办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者不予复试)。
(二)复试的办法及复试要求应在网站公布,并在复试通知书上告知考生。
(三)有关系(部)应组织参加复试的教师和专家学习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的政策规定,在复试前认真组织好复试的命题和复试大纲的准备工作。应做到考试方式适当,考试成绩分布正常,使人才选拔过程科学、公平、公正。在复试中要发挥专家、导师组的作用,着重考查考生的能力和潜力。
(四)复试包括笔试、面试两个环节,主要考察专业技能、外语听力口语和培养潜力等综合素质。笔试时间为2小时,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
(五)笔试和面试要紧扣各级基础教育现状、前景与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案等紧迫性问题进行,面试要并做好记录。面试教师当场给出成绩和评语,笔试答卷和面试记录不得更改,并须妥善保存。
(六)招生系(部)在复试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复试的组织工作和题目的保密工作。严禁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作弊考生的复试资格。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人员进行督查。
(七)复试完毕后,所有题目及面试记录由研究生办保存。招生系(部)应将所有参加复试考生的复试成绩,按总成绩(总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在各专业的排名顺序及录取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研究生办。复试项目中有出现成绩不及格者(60分以下)不予录取。
(八)招生系(部)应及时将复试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九)工作小组要对本系(部)考生的复试结果负责。当考生提出质疑时,招生系(部)应负责向考生做出必要的解释。
(十)招生系(部)应在招生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招生简章、考试目录、考务规程、命题原稿、标准答案、考生答卷、命题及阅卷人员名单、面试记录、成绩单、录取名单等材料归档,做到文档齐全。
六、录取办法
(一)录取工作按照各专业考生的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研究生名单由研究生办汇总后在网站上公示。
(二)录取名单由领导小组最终审核确定。
七、研究生办、纪检监察部门和各招生系(部)应加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学院信誉、严肃招生纪律、认真处理好招生工作中自主与自律的关系、认真处理好人才选拔中全与专的关系,保证生源质量。
八、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办负责解释。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研究生入学考试是国家级考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招生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考试能否正常进行,甚至影响社会安定。为规范我院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管理,切实加强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教试[1993]4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名单的通知》(学位[2011]69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办作为学院的职能部门,负责我院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试卷(简称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印制、装订、封装、保管、寄发、评卷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条 研究生入学考试是一项保密性很强的工作,研究生入学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教育部颁发的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认真执行有关保密制度,严守机密,涉及工作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决不允许透露试题内容,对参加命题的教师姓名应严格保密,防止造成泄密事故。
第三条 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开考前,全国统一命题的政治理论、外国语、数学和有关部门联合命题的试卷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学校自行命制的试卷属于机密级材料。在成绩公布前,考生答卷属于秘密级材料。从命题开始至成绩公布前的各个工作环节,对所有试卷和答卷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章 招生考试环节保密工作基本规定
第四条 研究生办主管招生工作的副主任为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保密工作,并负责各项安全保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研究生办须配备两名试卷专管员,具体负责研究生入学考试从命题开始直至考试结束前的安全保密和试卷(含标准答案)保管,以及答卷的保密保管工作。
第六条 各招生系(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系(部)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命题(包括复试环节专业课)组织、审题及保密工作。
第七条 考试用草稿纸等与考试有关的保密材料,应保存在安全场所;教育部文件、省教育厅和招生考试院文件、学院及研究生办文件与有关资料应妥善保存,不允许与招生无关的人员查阅。
第三章 试卷保密室管理规定
第八条 学院需设立具备防盗、防火功能的保密室,保管专用试卷和答卷。保密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配备密码锁铁柜、双锁铁柜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安装报警装置。
第九条 试卷保密室门锁、双锁铁柜和密码锁铁柜的两套钥匙由两名试卷专管员分别保管,凡进入保密室、开启和上锁保险柜必须同时有两人在场,并作好相关记录。保密室门锁、双锁铁柜和密码锁铁柜必须保证及时锁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独自进入保密室。专管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条 试卷保密室和保险柜的钥匙必须妥善保管在安全地方,不得转交他人或代管,不得丢失。
第十一条 试卷入库或领用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在试卷保密期间,试卷保密室的报警器必须设置在工作状态。
第十三条 试卷保密室应保持通风清洁,严禁吸烟和明火,并注意检查电源、电器设备使用情况,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如发生试卷、标准答案泄密情况,必须立即上报研究生办主管领导,同时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查明原因,并进行及时有效处理。
第十五条 从试卷入库保密室至考试结束以及评卷期间,保密室专管员必须每天检查保密室、保密柜情况是否正常,并认真作好记录。发现试卷保密室出现异常现象,必须及时上报研究生办领导及院领导。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评阅、登分后的考生答卷,作为机要档案保存,被录取考生的答卷保存三年,未被录取的考生的答卷保存一年,到期后按秘密材料处理办法销毁。
第四章 试卷原稿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命题和标准答案必须分别使用专用命题纸和标准答案纸。
第十八条 试题原稿和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必须分别装在两种不同的专用信封中。试题原稿装入专用命题信封,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装入专用答案信封,命题教师在两种专用信封密封处签字(签全名)后,交研究生办,并办理交接签字、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各系(部)应设置临时保险柜,用于当天收集试题原稿和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的临时存放。
第二十条 研究生办指定试卷专管员负责收试题原稿和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交接时,试卷专管员须检查分别装有试题原稿和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的两种信封的密封情况,以及签字是否符合要求,确认无误后,交接双方在试卷交接本上分别登记签字。
第二十一条 试卷原稿和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必须保存在指定的试卷保密室保险柜中,未经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接触试卷原稿和标准答案、评分标准。
第五章 命题、试卷印制和分发
第二十二条 命题教师和所有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学院相关保密规定和招生考试工作的规章制度,在研究生入学考试结束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命题教师的姓名、身份和试题的内容,命题教师不得参与有关考前辅导班或接待考生的个别咨询。
第二十三条 命题结束后,命题教师应及时将试卷和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分别装入有关专用信封,交命题组长统一封闭审题,组长审核后,按规定进行密封和签名,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研究生办试卷专管员。命题教师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必须立即销毁与试卷有关的草稿或电子文本等材料。在命题期间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命题场所,以防止泄密。
第二十四条 试卷的印制、装订、封装、分发工作必须严格按我院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试卷印制、封装应选派保密意识强、政治素质高的人员参与。所有参与印制、装订、封装、分发、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保密纪律。试卷密封后应认真核对、登记份数,并及时分类存放。
第六章 考试结束后的试卷保管与接收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的试卷由两位试卷专管员分别负责接收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 签收试卷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各科试卷的份数,并在试卷接收目录清单上签名,注明接收日期,确保准确无误。试卷签收后,必须立即存放至试卷保密室的密码锁铁柜。
第二十八条 接收外地考点寄回的答卷,必须严格进行核对和登记,并存放至试卷保密室的双锁铁柜。若发现答卷份数有误,或在整理试卷时发现答卷缺页应及时报告研究生办领导,并立即联系有关考点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整理试卷时,装考生试卷的专用信封要保存至录取工作全部结束,备查。
第三十条 考试结束后,考生试卷在录取阶段仍为保密材料,不允许无关人员查看,不得丢失或毁坏。试卷一律存放在保险柜中。
第七章 评阅试卷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评阅试卷前,研究生办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整理、加密答卷,核对和登记各科实考试卷的份数。
第三十二条 集中阅卷的试卷必须事先装订密封,标注密号,密号由专人保管,不允许查找任何考生的考生编号与密号的对应关系(包括办公室内无关人员、招生导师、阅卷教师、各系部教学秘书等),不允许在考生试卷上做特殊标记,不允许擅自修改考生成绩。
第三十三条 阅卷前各系(部)提供阅卷教师名单,阅卷教师名单对外保密。
第三十四条 试卷必须在学院指定的地点和时间集中评阅。阅卷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试卷的交接和领取手续,遵守阅卷规则和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离阅卷场所,不得对外泄露阅卷情况。严禁阅卷教师携带通讯工具进入阅卷场所。
第三十五条 阅卷场所应有两名研究生办工作人员在场值班。
第三十六条 阅卷教师进入阅卷场所,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领取试卷必须登记,包括日期、姓名、试卷科目名称、试卷本数(份数)。阅卷教师将领取的试卷如数交还给值班人员后才能离开阅卷场所。
第三十七条 试卷成绩应由阅卷教师登在标有密号的成绩登分单上,成绩登分单上的成绩不允许涂改,阅卷教师签字后交给值班人员。
第三十八条 与阅卷无关人员不允许进入阅卷场所;
第三十九条 阅卷教师阅完考试试卷后应进行复核,按规定将试卷、成绩登分单交招生管理人员,锁入试卷保密室保险柜。
第四十条 评阅后的试卷属于机要档案,应按有关规定保存在研究生办试卷保密室,并在保存期满后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八章 各类考试成绩管理
第四十一条 招生管理人员应认真、逐份核对试卷成绩。对累分有误的试卷应反复核对,经研究生办分管招生工作的领导签字认可、核分人员签字后,方可将核对正确的分数写在试卷上,并作好记录。
第四十二条 试卷成绩应及时录入考试成绩数据库中,对录入的数据应多次核对,保证录入的成绩准确无误。
第四十三条 考试成绩处理阶段的一切信息均属机密,有关工作人员应对已评阅的试卷和上机后的成绩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布考生的成绩。
第四十四条 有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绝对不允许违反纪律、利用工作之便擅自修改考试成绩。
第四十五条 考试成绩未公开前应严格保密,不允许私下透露给考生、导师及其他人员。
第四十六条 考试成绩公开后,应及时对考生要求核查考试分数的试卷进行复核(时间及程序以省招生考试院通知为准),并通知考生。分数复核发现错误(卷面中各题得分不允许修改,属于评卷教师阅卷范畴),应及时办理书面更改成绩手续,经复核人签字、研究生办领导签字后方可更改。
第九章 招生数据管理与信息安全
第四十七条 考生的报名和考试成绩等信息是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考生的个人隐私,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将考生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有关招生工作人员、尤其是数据管理员和数据监管员应加强保密观念,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招生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 考生的报名和考试成绩等原始数据汇总到研招办后,在数据管理员和数据监管员使用的计算机上各存放一份。
第四十九条 数据管理员和数据监管员必须对专用于招生数据管理的计算机设置密码,对于考试成绩等重要的信息和数据应及时做好备份。
第五十条 存有招生考试成绩数据和信息的专用计算机必须由专人管理,该计算机不得联网,无关人员不得使用该计算机。
第五十一条 数据管理员应及时提供工作中所需的各种报表,对重要数据随时做好备份,并定期或不定期将重要数据传输给数据监管员备份。
第五十二条 对于重要信息和数据的上机修改,必须有书面记录,并有修改提出人、核查人、修改操作人及研究生办领导签字。
第五十三条 数据监管员应对数据管理员使用的各种重要计算机招生信息和数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十四条 掌握考生报名信息和考试成绩数据的工作人员除对相关领导和研招办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准确数据外,不得对对其他人员(包括研究生办无关工作人员)提供数据查询服务,研究生办和有关系(部)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将考生的报名和考试成绩等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未经研招生办主任许可,也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提供招生内部信息和统计数据。
第五十五条 有关招生信息和数据管理人员应做好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及时做好数据备份,防止重要数据的丢失和泄密。
第五十六条 未经许可,不允许有关工作人员在考试成绩公布前私自查询成绩并提供给他人,不允许在正式录取名单公布之前将初步录取结果提供给他人,不允许将内部文件精神告诉与招生无关人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回避政策。凡本人或有亲属当年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人员,应事先申报回避,不得参与有关试卷的命题、印制、装订、封装、整理、收发、保管等涉及保密操作环节的工作,不得参与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十八条 参与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应签定《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试卷印制、封装、管理保密协议书》。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环节多、周期长、保密要求高,研究生办和各系(部)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保密教育。从事和参与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对于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人员,学院将依据有关处罚条例进行严肃处理;对于触犯刑律者,将由国家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研究生办负责解释。
